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784民初6825号
原告(反诉被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龙口市北马镇***南。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万年泉路237号20号楼801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增,山东春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青云花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原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泛亚园林公司)与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绿世界园林公司)、潍坊新大置业有限公司(下称新大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泛亚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增,被告新大置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泛亚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69150.3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669150.34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8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2.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全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第一被告于2019年8月25日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双方对安丘市青云国际城五区62#、63#、66#楼景观绿化工程项目,达成一致确立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第二被告系涉案工程的发包人,2019年11月28日,第一被告向第二被告报送了《结算申请》并进行了签字确认。2020年4月2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对该结算情况的事实再次进行了确认。本案工程结算价款为3092998.11元,根据原告与第一被告《项目合作协议》第四条确定的利益分配原则,第一被告收取12%固定回报,超额利润归原告享有。因此,第一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92998.11元×88%),但第一被告仅支付了部分款项,至今尚欠工程款1669150.34元。现两被告拒不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息。此外,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二被告应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未完成全部涉案工程,后续工程由新大置业公司自行组织施工,因此原告主张涉案工程造价款按照3092998.11元乘以88%与事实不符。涉案工程施工部分应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工程量121156.73元,造价应为2971841.38元乘以88%。第二,涉案工程原告未履行任何养护义务,致使涉案工程在养护期内出现大量植被、坏死的情形,所有养护均由新大置业公司自行完成,花费费用172085元。该养护费应从原告质保金中予以扣除。第三,根据分包合同第13.3条中约定,被告有权扣除维修费用外,原告还应承担保修费用百分之百违约金共计172085元。第四,按照分包合同第10.4条、第10.8条约定,因原告未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结算资料和存在材料欠款和农民工工资欠付的情况,原告应承担总合同造价2.5%的违约金即77324.95元,应从工程款中扣除。针对原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249409.95元。
被告新大置业公司辩称,第一被告未完成涉案工程的全部施工内容,由第二被告将涉案工程的剩余部分自行组织施工完成;第一被告未履行养护义务,由第二被告自行完成养护,第二被告已履行全部付款义务,未欠付工程款,不应承担付款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第二被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的反诉,原告泛亚园林公司辩称,被告所陈述的内容不属实,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11日开工,在2019年11月27日就达到了工程竣工条件,工期与质量均符合合同的约定。在原被告沟通的过程当中,原告要求被告进行结算,原告与第一被告的职工**就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和工程造价,通过微信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且在原告向被告催款的过程当中,第一被告从未就工程质量以及其他问题提出异议,因此第一被告所提出的反诉是缺乏事实依据的。根据项目开工和竣工的时间可知,第一被告所称的欠付材料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系因第一被告持续拖欠原告巨额工程款所导致的,相应的责任应当由第一被告负担。关于养护与补植的问题,第一被告所述不属实,养护与补植并没有实际发生,更没有通知原告对此进行确认。原告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以绿化存在干旱枯萎等事由,企图迟延支付工程款。第一被告所主张的相应的费用与原告无关,不应当由原告来负担,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被告的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一)2019年4月8日,新大置业公司(甲方)与绿世界园林公司(乙方)签订《青云国际城五区项目景观绿化工程合同》,由绿世界园林公司承包新大置业公司发包的青云国际城五区62#、63#、66#楼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景观绿化等工程。合同对工期、价款、付款方式、质量及技术要求、责任义务、违约责任等均有详尽约定,其中双方约定:乙方严禁将工程转包;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二年;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质量或缺陷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修复,乙方承担费用,乙方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维修完毕,不能及时修复的,甲方有***组织修复,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养护管理期内**包成活,出现任何**死亡,乙方必须无条件按合同规格**免费补植,七天内不能按要求补植的,甲方有权自行补植,费用由乙方承担。
2019年8月25日,原告泛亚园林公司(乙方)与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甲方)签订《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就青云国际城五区62#、63#、66#楼景观绿化工程项目达成以下协议:由泛亚园林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以上绿化工程,合同价款(暂定)3148088.93元,按实调整;项目工期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0月31日;合作方式:绿世界园林公司以技术及管理为出资,按泛亚园林公司所施工部分的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款,收取12%固定回报,绿世界园林公司管理人员对泛亚园林公司实施项目质量、进度、总体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合同、财务资金进行管控;泛亚园林公司收入以其所施工部分的最终工程结算审定价款为基数扣除绿世界园林公司固定回报及相应税费(如有)后的价款,超额利润及风险由泛亚园林公司享有和承担;……甲方按发包方实际拨付的工程款按合作协议比例拨付给乙方及合同相关部门,待审计结束后按发包方实际付款比例支付,最高不能超出审计结算价的90%,待乙方按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验收、移交,并向甲方及发包方或发包方指定单位移交竣工工程资料,并且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后,甲方负责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按合同条件余款支付给乙方。……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必须将合同范围的竣工资料、竣工图及竣工结算资料汇编成册,交甲方审核后报发包人审签,竣工、结算资料不能按本合同和主合同规定时间及时报送及本协议书规定要求的,乙方除承担本合同和主合同所述违约责任外,由乙方另外支付甲方主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在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乙方仍存在材料欠款或民工工资欠款的现象的,由乙方支付主合同价的2%的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乙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建设单位使用的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主动做好保修期的回访和保修工作,保修期内乙方应向甲方出具有效联系方式,以便保修事宜的及时处理;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7天内派人保修。如项目发起人或发包人提出的保修要求乙方未能及时完成,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并承担保修费用10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原告进行施工,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为现场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涉案工程主要以绿化养护为主,尚有其他零星小活。2019年11月28日,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向被告新大置业公司报送《结算申请》,“我单位负责施工的青云国际城五区项目62#、63#、66#楼景观绿化工程已施工完成,施工工期为2019年6月11日到2019年11月27日,现申请甲方予以办理结算事宜。”被告新大置业公司主张,涉案工程系零星工程,于2019年12月就交付使用,收到此申请时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未提交结算资料,2020年5月14日才最终结算定案。
2020年4月29日,泛亚园林公司与绿世界园林公司的负责人微信沟通,经新大置业公司确认,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092998.11元。原告依据合作协议主张,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应向其支付工程款(3092998.11元×88%)=2721838.34元,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已支付给泛亚园林公司953760元,被告新大置业公司代付98928元,共计1052688元,现尚欠付工程款1669150.34元;绿世界园林公司对于涉案工程没有进行任何施工,而是将涉案工程全部转包给了原告,合作协议名为合作,实为非法转包,因此应为无效合同,违约条款不应该作为本案的依据。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对工程造价3092998.11元无异议,主张应扣除原告未施工部分121156.73元以及养护部分费用172085元,新大置业公司在结算工程款时已经扣除,绿世界园林公司现已支付原告1523760元。
(二)关于新大置业公司与绿世界园林公司工程款支付情况。①新大置业公司陆续支付给绿世界园林公司涉案工程款,至2021年11月19日支付剩余质保金477854.60元(以房顶款),共计付款3092998.11元(已提交绿世界园林公司收据8份),被告新大置业公司主张加上代付原告未完工程款121156.73元及自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172085元,全部工程款3092998.11元已付清。审理中原告对收据真实性不认可,认为两被告之间是否进行结算及是否已经足额支付了工,程款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认可二被告之间的涉案工程款项已经全部结清。
绿世界园林公司出具收据并认可已收款,原告否认其真实性,但不能提交反驳的证据,本院认定新大置业公司已支付给绿世界园林公司工程款3092998.11元。
②2020年9月11日-11月7日,新大置业公司向绿世界园林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单(均附有照片),内容涉及枯死**更换补植、铺装石材松动破损处理、污水井淤堵维修、喷泉线路维修、未及时养护***被干枯养护、园路维修、廊架锈蚀打磨喷漆等,要求绿世界园林公司限期处理,到期后,由新大置业公司安排他人进行修复、防寒、养护、补植、修剪,产生各种费用共计172085元(包括2021年3月1日至11月28日养护费29900元,有补植合同、收据、付款凭证),新大置业公司通知从绿世界园林公司的质保金中扣除。对以上工作单内容及款项,绿世界园林公司项目负责人***均签字确认并同意扣款。收到以上工作联系单后,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同原告方负责人宗家微信沟通,宗家回复:因新大置业公司付款不及时不再进行剩余的修复养护等事宜;后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于10月14日通过原告邮箱发送工作联系单:因你对国际城五区62#、63#、66#楼景观绿化工程养护不及时而导致许多问题,业主单位已发送工作联系单,通知你单位后只安排人清理了枯死不合格的**,后不再进行补植、浇水养护、修复地面石材,若业主单位安排人修复养护更换,产生的费用从你单位的质保金中扣除;2020年11月11日,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通过原告邮箱发送罚款通知单:你单位2019年负责施工国际城五区景观绿化工程近期出现诸多问题未解决,我单位与你负责人多次沟通一直没有进展,导致我单位被发包方约谈、扣款,根据双方合作协议书第十项规定,质量达不到合同规定你方应支付同等金额的违约金,造成负面影响的应赔偿20万元名誉损失费,解除合同的应支付违约金20万元……存在材料欠款和欠农民工工资的应支付主合同价款2%的违约金,针对以上条款,所产生的所有费用从你单位结算款及质保金中扣除。
原告认为两被告之间工作联系单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与第三方签订的补植绿化合同真实性无法确认,不能证实合同已实际履行并支付了相应的款项;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在与原告确认工程款后为了迟延付款向原告出具联系单,关于补植及价款等均没有经原告确认,因此,被告主张第三方进行养护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无事实依据。
绿世界园林公司收到新大置业公司工作联系单后与原告进行了沟通,相关内容也已经通知原告,**更换补植、石材松动破损处理、植被干枯养护等由新大置业公司安排他人进行修复、养护、补植,均已实际发生,有补植合同、收据、付款凭证等予以证实,绿世界园林公司对扣款通知均签字确认,原告对工作联系单、补植合同、价款等虽提出异议,但不能提交反驳的证据,故本院认定新大置业公司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共计172085元。
③因涉案工程中的整理绿化地形路基、大树营养液缠树带、黄杨**及人工等项目由新大置业公司组织施工,各项费用共计121156.73元,由新大置业公司从应付绿世界园林公司工程款中扣除;原告先是认可新大置业公司代扣铺砖工人款26240元、载苗人工费62378元、树苗药款3960元、小挖机械6350元,后主张系发生在两被告之间,自己没有参与也未对扣款数额进行确认,与自己无关,再后认可代扣款项为121156.73元,本院认定新大置业公司已经代扣代付涉案工程款121156.73元。
综合①②③中确认的证据、认定的事实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新大置业公司已经付清全部工程款3092998.11元。
(三)关于绿世界园林公司与原告之间的工程款支付情况。审理中,原告提交自行统计的本案工程付款记录,绿世界园林公司支付953760元,新大置业公司代付98928元,共计1052688元,具体如下:①2019年10月17日支票10万元,自取;②2019年11月2日支票20万元,自取;③2019年11月13日支票10万元,自取;④2019年11月13日打款73760元,个人尾号2546卡;⑤2019年11月13日新大置业公司代扣铺砖工人款26240元;⑥-⑧2020年4月10日新大置业公司代扣载苗人工费62378元、树苗药款3960元、小挖机械6350元;⑨2020年4月15日支票48万元,自取。(青岛海绵城市付款记录,具体如下:①2019年5月23日打款6万元,泛亚园林公户;②2019年6月27日打款22420.54元,泛亚园林公户;③2019年6月27日支票4万元,自取;④2019年6月30日打款17579.46元,泛亚园林公户;⑤支票2万元,自取;⑥2019年10月1日打款10万元,个人尾号2546卡;⑦2020年打款1万,青岛高姓工人;⑧2020年12月8日打款4495元,代付青岛**人工费,共计274495元。)
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主张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23760元,提交原告出具的收据、转账记录、承兑汇票及发票一宗,具体如下:⑴2019年6月26日,原告收取汇票4万元收据,同日收取现金转账4万元收据;⑵2019年9月18日,原告(“宗家”)收取汇票2万元;⑶2019年10月1日,……3485账户给“汤晓棠”两次转款计10万元;⑷2019年10月16日,原告收取汇票10万元收据;⑸2019年11月2日,原告收取承兑20万元收据;⑹2019年11月13日,原告出具收取工程款收据173760元,附“宗家”签收的汇票15万元;⑺2020年3月20日,绿世界园林公司给原告转账5000元;⑻2020年4月15日,原告出具73万元收据,附“宗家”签收的13张汇票50万元、“***”签收的4张汇票10万元、“**”签收的1张汇票5万元;同日原告出具收到条:本人宗家收到绿世界国际城工程人工费730000元,本人在以上工程的所有人工费已经结清,若再出现所欠人工费情况与绿世界公司无关,出现上访问题扣除剩余未结工程款不予发放;⑼2020年7月1日,“***”转给“高朋”5000元;⑽2020年7月13日,原告出具收据40万元收据,附“宗家”签收的5张汇票40万元;⑾2020年9月14日,绿世界园林公司转给“高朋”9000元,附“高朋”收到条;⑿2020年12月23日,绿世界园林公司转给“***”20000元;⒀账户……7631转给**4495元。以上有转账及签收汇票的款项共计1747255元。
原告对第⑷、⑸、⑹、⑽、⑿项没有异议,主张第⑻项73万元中尚有8万元没有向相应的材料供应商支付,第⑴、⑵、⑶、⑺、⑼、⑾、⒀项中的款项已经收到,但系原告与绿世界园林公司在青岛市××市项目的付款,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后原告认可本案工程款项由绿世界园林公司支付150万元,新大置业公司代扣121156.73元,共计1621156.73元,其中绿世界园林公司支付的150万元包括以上第⑷项、第⑸项、第⑹项173760元中的汇票15万元、第⑻项73万元中的汇票63万元(有2万元汇票原告主张被绿世界园林公司***支走)、第⑻项及第⑿项;原告主张第⑺项由其代付紫御澜山项目工人劳务费,第⑵项统计到青岛海绵城市项目。
通过当事人陈述及双方的质证意见,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除本案工程项目外尚有其他项目合作,原告对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提交的以上付款的证据基本是认可的,双方只是对项目款项统计有差异;关于第⑹项2019年11月13日收据173760元,原告前后对汇票15万元无异议,23760元先是认可已打款至个人尾号2546卡,后只认可实际收款15万元,虽前后矛盾,但绿世界园林公司未提交支付23760元的证据,本院确认此收据中的23760元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未支付;关于第⑻项2020年4月15日73万元收据,附有“宗家”签收的13张汇票50万元、“***”签收的4张汇票10万元、“**”签收的1张汇票5万元,另8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未支付,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主张“宗家”签收的13张汇票50万元中的2万元由绿世界园林公司***支走,未提交证据证明,本院不予认定,本院确认原告已经收到此收据73万元中的65万元,此时工程人工费已经结清,原告承诺再出现欠人工费情况与绿世界公司无关,出现上访问题扣除剩余未结工程款不予发放。综上,本院确认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已支付原告本案工程款项为第⑷项、第⑸项、第⑹项中的汇票15万元、第⑻项中的汇票65万元、第⑽项、第⑿项,共计152万元;其他第⑴、⑵、⑶、⑺、⑼、⑾、⒀项,系原告与绿世界园林公司的其他工程项目付款。
(四)原告至今尚欠涉案工程供货方的水泥款、水泥砖款以及**种植工人劳务费,且造成工人**多次拨打“潍坊12345”求助,反映在2019年至2020年在青云国际城小区从事绿化拖欠工资12万元未付。
原告12345承办单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是班组负责人,12万元是班组工人全部的工资,但认为目前**并没有对其提起诉讼或向其主***,与**的劳务费尚未对账结算是因为绿世界园林公司欠付工程款所导致,要求原告承担违约责任无事实依据。
本院认为,所谓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其特征为:不履行施工合同的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第三人,其以高额管理费的方式获取利益。转包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转包只能是非法的,对应的施工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本案绿世界园林公司承包青云国际城五区62#、63#、66#楼图纸及设计变更范围内的景观绿化等工程后与原告泛亚园林公司签订《固定比例项目股份合作协议书》,由泛亚园林公司包工包料对以上绿化工程进行施工,双方约定绿世界园林公司以技术及管理为出资,施工过程中绿世界园林公司的***在现场负责进行管理,期间与新大置业公司以及与原告之间的维修养护等工作联系、工程款结算支付、扣款罚款等事宜均由绿世界园林公司完成,因此,绿世界园林公司已经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对泛亚园林公司实施项目的质量、进度、总体情况进行监管以及对合同、财务资金进行管控,双方之间系合作关系而非转包关系,原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绿世界园林公司没有进行任何施工,合作协议实为非法转包,应为无效合同,本院不予采信。
涉案工程总价款为3092998.11元,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因涉案工程中的整理绿化地形路基、黄杨**及人工等项目由新大置业公司组织施工,各项费用共计121156.73元,已经由新大置业公司代扣代付,原被告均认可且同意从总价款中扣除,本院予以确认;**更换补植、植被干枯养护等事宜均为涉案工程内容,已经由新大置业公司安排他人进行修复、养护、补植,产生的各种费用172085元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应当从以上总价款中扣除。原告主张工程款确认后被告为了迟延付款向原告出具联系单,补植及价款等没有经原告确认,第三方进行养护的费用由原告承担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原告泛亚园林公司所施工部分的最终工程价款应为3092998.11元-121156.73元-172085元=2799756.38元;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原告泛亚园林公司应得工程款为2799756.38元×88%=2463785.61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之规定,只有在转包、违法分包的情况下,发包人才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而本案如前所述原告与绿世界园林公司系合作关系,而且已经查明认定新大置业公司已经将全部工程款付清,故原告要求新大置业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泛亚园林公司应得工程款2463785.61元,扣除本院认定的绿世界园林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520000元,尚欠943785.61元,依法由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支付,本院予以确认。关于工程款利息,根据双方合作协议“甲方按发包方实际拨付的工程款按合作协议比例拨付给乙方及合同相关部门……并且发包方支付全部工程款后,甲方负责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按合同条件余款支付给乙方”的约定,新大置业公司陆续支付给绿世界园林公司涉案工程款,至2021年11月19日工程款全部付清,故本院确定自2021年12月19日起,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工程款利息。
泛亚园林公司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要求二被告承担,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作协议中有关于竣工结算资料汇编、报送以及承担主合同总价0.5%的违约金的约定,但鉴于涉案工程主要是绿化工程,完成后未经过严格的竣工验收就交付使用,原告至今虽没有提交竣工结算资料,但三方最终进行了工程价款结算,故被告要求原告支付0.5%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在2020年4月15日出具的73万元收据中承诺人工费已经结清,再出现欠人工费上访问题扣除剩余未结工程款不予发放,但至今原告尚欠涉案工程水泥款、砖款以及**种植班组工人劳务费,根据原被告合作协议关于“存在材料欠款或民工工资欠款的,由乙方支付主合同价的2%的违约金给甲方,甲方可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的约定,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要求原告支付2%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本院确定按照原告所施工部分的最终工程价款2799756.38元计算,为55995元。绿世界园林公司收到新大置业公司工作联系单后与原告进行了沟通,相关内容及罚款也已经通知原告,原告明确不再进行剩余的修复养护等事宜,后由新大置业公司安排他人进行修复、养护、补植,产生各种费用共计172085元,根据合作协议“如项目发起人或发包人提出的保修要求乙方未能及时完成,甲方有权自行安排维修,费用从乙方保修金中扣除,并承担保修费用100%的违约金”的约定,被告绿世界园林公司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172085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修正)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943785.61元,并自2021年12月1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43785.6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
二、原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228080元;
三、以上两项相抵后余款,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四、驳回原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82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787元,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403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520元,原告龙口市泛亚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304元,被告青岛绿世界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辛现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