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沪0113民初72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表示双方所涉纠纷已经了结,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50元,由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张超亮
法官助理 罗圣婕
书 记 员 罗圣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