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8218号
原告: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华纺路69号3幢3层U区346室。
法定代表人:贾世联,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红、杨燕琳,上海醇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陈路1000号。
法定代表人:范学春。
原告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绿明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史雅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杨士群
书 记 员 杨士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