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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终1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毕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铁山路5300弄1071-1079号(单号)10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巢湖市和县。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车逻镇车逻村五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和,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罗田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和、上海江***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扬州华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3民初101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3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董娟子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