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5民初25236号
原告:上海友和塑料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4号176-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7楼C座。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被告: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真**1000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原告上海友和塑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上***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友和塑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