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3民初22167号 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上海琦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