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3财保29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重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了被申请人的财产。现申请人上海重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经全部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江杰建筑装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万元的冻结及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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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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