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91民初2485号
原告:安徽万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黄金广场6栋1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744444953。
法定代表人:苏积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储焕丽,北京蓝鹏(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610315501H。
法定代表人:柏林。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万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华凌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万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万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万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9元,由原告安徽万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晨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赵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