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安立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北京福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世安立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1民初8578号
原告:北京福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东邵渠镇镇政府办公楼210室-956(东邵渠镇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黄家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俊峰,北京昊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安立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赵各庄商业街76号。
法定代表人:李波。
原告北京福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世安立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北京福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福顺阳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路 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张啸竹
书 记 员  安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