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宁0106民初1032号
原告:宁夏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关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波,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大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宁夏融森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融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宁夏小三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宁夏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融森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融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小三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宁夏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夏融森房地产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宁夏融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小三智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宁夏亚视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冯芳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