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303执381号
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中山北路10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7738746906。
负责人:*爱武,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区中山路29号-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92年8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桂林市七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8年5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桂林市全州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7月1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桂林市象山区。
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与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桂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叠彩支行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人民币柒拾叁万元整(¥730000.00),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丘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