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桂林市奥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0304民初2899号
原告: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桂林市象山中山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爱军,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桂林市奥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桂林。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7月2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男,汉族,1972年5月21日出生,住桂林市叠彩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桂林市奥达电梯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卓凡电器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0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1750元。
审判员苏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