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鄂0606民初3281号
原告***,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锦绣数码城1幢A座16层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周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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