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民终9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樊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市高新区。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晋明辉,男,198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市襄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市襄州区。
上诉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泽公司)、**、晋明辉因与被上诉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市襄州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7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分别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政泽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政泽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上诉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