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06民终267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锦绣数码城1幢A座16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8426609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二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3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06民初328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元,由***、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付全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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