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607执1573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住所:襄阳市襄州区航空路115号。
法定代表人:唐平,局长职务。
被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香港路14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职务。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根据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襄州)安监管罚(2017)执C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缴纳罚款200000元。经本院发起网络总对总查控,反馈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互联网银行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开户信息、无公司注册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且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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