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07民初3704号
原告:**,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男,197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锦绣数码1幢A座16层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襄阳市襄州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2283元,减半收取114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萍
审判员曾诚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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