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鄂0607行审77号
申请执行人襄阳市襄州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安监局)。
法定代表人唐平,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干部,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香港路***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区安监局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对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监管罚【2017】执C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17年8月30日,区安监局作出***监管罚【2017】执C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2017年1月13日晚上17时许,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襄州区××集镇××街社区移民项目排污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死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此次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成立项目部、没有配备专职安全员,只是让**进行现场的管理,**在没有安全员资格证,没有现场进行安全管理;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隐患排查不到位,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没有及时检查排除***在施工过程中违章操作,在无任何安全措施的情况下,违章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心学校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义务。2018年3月10日区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向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限期履行义务催告书,但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限期内仍未履行,故区安监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认为,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被申请执行人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主动履行其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因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
准予强制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邱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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