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襄阳金康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鄂0626民初112号
原告:襄阳金康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康县马良镇曾家垭村三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6099337411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湖北五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1、参与本案诉讼活动;2、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提出反诉,参与调解;3、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西路11号锦绣数码城1幢A座16层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558426609D。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襄阳金康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政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原告襄阳金康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襄阳金康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襄阳金康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元,减半收取44元,由原告襄阳金康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