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通化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524执恢106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6月21日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通化三石新型建材有限公司40000.00元。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2)柳民三初字第0010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国长虹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崔恒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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