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诉讼代理人:崔风祥,通化市东昌区光明街道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诉讼代理人:牟晓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3月9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通化市。
诉讼代理人:牟晓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临辉,经理。
诉讼代理人:牟晓泠,吉林昱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通化师范学院。
法定代表人:朱俊义,校长。
上诉人***、***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通化师范学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2020)吉0502民初342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10062元、上诉人***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68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吴兴彦
审判员  杨海山
审判员  修 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于小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