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24民初1729号
原告:***,男,住柳河县柳河镇联合村海青屯。
被告:**,男,住柳河县柳河镇草房沟村。
被告: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临辉,经理。
原告吕兴忠诉被告**、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吕兴忠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