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524民初1729号
原告:***,男,住柳河县柳河镇联合村海青屯。
被告:**,男,住柳河县柳河镇草房沟村。
被告: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临辉,经理。
原告吕兴忠诉被告**、吉林泰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吕兴忠于2018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