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23民初3833号
原告: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方雪松、***,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女,1944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原告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董金香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2日立案。原告于同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合同义务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62元,减半收取2631元,由原告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