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浙0723行审74号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武义县城北岭新区。
法定代表人章斌,局长。
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熟溪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武土资罚〔20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行为违法,对当事人作出:一、责令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将非法占用的438平方米土地退还给原村集体经济组织;二、责令限期改正破坏43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种植条件;三、对非法占用438平方米基本农田的行为处每平方米55元的罚款,计人民币24090元的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对该处罚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该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浙江武义城市建设有限公司非法占用土地、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申请执行人武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武土资罚〔20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该处罚决定已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武土资罚〔2018〕56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第一、二项处罚内容由武义县人民政府熟溪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第三项处罚内容由本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潘饶赟
审判员任胜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