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622民初1036号
原告:文山宗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山市环北路(普阳汽配81号)。
法定代表人:包宗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言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女,1963年9月3日生,云南省砚山县人,住砚山县。
原告文山宗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后,原告文山宗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已私下协商调解为由,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文山宗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文山宗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94元,减半收取计3097元,由文山宗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