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623民初140号
原告:***,男,1998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罗昌起,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西畴县。
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环北路(普阳汽配81号)。
法定代表人:包宗检,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罗昌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自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周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