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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3民初14905号
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1700号3幢3208室(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蒋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司员工。
被告:李康辉,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上海天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城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杜先齐。
被告:上海富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241号3幢D139室。
法定代表人:王贤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
负责人:陈雪松。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展未,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801、802、1301、1302、1401、1402室。
负责人:毛寄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梦君,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加化,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康辉、上海天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富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建清
书记员  吴晨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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