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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天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134号
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港沿镇港沿公路******(上海港沿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蒋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公司员工。
被告:***,男,1995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被告:上海天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城路**>
法定代表人:杜先齐。
被告:上海富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月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王贤飞。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陈雪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勐,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龙保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家欣,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天怡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上海富杨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日立案。2022年2月7日,原告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安富轿车驳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王建清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吴晨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