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7091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阊胥路88号。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久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
被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宁城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温泉路43号。
负责人:***。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与被告***、上海**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宁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2023年3月20日,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张 逸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