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辛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1-22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合***三初字第00314号
原告: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辛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大跃,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公司法务。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辛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恒盛颐丰(合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深圳市中联展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李楠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薛彦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