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257号

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WDAA2R。

法定代表人:周照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3972XH。

法定代表人:王敬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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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