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3民初257号
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TWDAA2R。
法定代表人:周照兰,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颖,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勇,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3972XH。
法定代表人:王敬忠,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踏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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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郭行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