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供公司、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皖0202民初6238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供公司、同方泰德国际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安徽芜湖地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在43万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予以保全,并购买了保险金额为43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博尔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肥分行账户内的存款在43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甜甜
书记员  陶旻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