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0221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130号万达广场3栋27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303972X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湾沚镇芜屯快速通道以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1570432753D。
法定代表人:熊小波,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合肥市嘉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芜湖市君和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郑斌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