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421民初4000号之一
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滨湖新区粮食产业园马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322805813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城高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凤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577063444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水湖管理处办公楼对面车塘湖水产场附楼A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48544606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江西方正工程监理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安徽瑞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