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122执7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双风工业区双凤大道西侧,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40121577063444Q。
法定代表人:李永龙。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本院在执行安徽省同佳建设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对***财产进行多轮网上报查,未发现有可供现实处置的存款、证券等。2020年3月19日,本院派干警到肥东不动产部门临柜查询,未发现***在本区域由不动产登记。2020年4月1日,本院到***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未发现***个人及其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约谈,申请人也未能提交被执行人有效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经对***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制裁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122民初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史国庆
审判员  管国民
审判员  崔 明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马骏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