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422执488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众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注册号341521000039392。
法定代表人:余超超,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09523344(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7)皖0422民初4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0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立即偿还安徽众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混凝土款46986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负担本案执行费6797元。但被执行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给付货款的义务。
执行中查明,我院于2016年12月3日以(2016)皖0422财保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执行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寿县土地整理中心享有的债权(工程质量保证金)500000元予以冻结。现申请执行人安徽众鑫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我院扣留、提取该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寿县土地整理中心享有的债权(工程质量保证金)48987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周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