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91民初1447号
申请人:**,女,1955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上海锦天城(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31年7月3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申请人:***,女,1963年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诉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递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40076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凯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程荫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