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8631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B座1805室-18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陈锡庆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吴安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