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04民初8631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亚亚,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政务区潜山路188号蔚蓝商务港B座1805室-1811室。
法定代表人:李建宏,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宏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周 红
审 判 员  陈锡庆
人民陪审员  张 慧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安华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