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10民终19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棉原路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潜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
上诉人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3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与昌盛公司虽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昌盛公司庭审陈述其并未参与施工、管理,且***庭审表示与昌盛公司并无合同关系,其承建的工程是从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承包而来,一审对昌盛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身份以及***与昌盛公司的关系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2019)鄂1023民初1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449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杨 权
审判员 杨 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