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远双与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1023执406号
申请执行人*远双,男,土家族,1966年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六角亭街道办事处。
被执行人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潜江市泰丰办事处,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所在地:监利县新沟镇新红村,法定代表人夏军军。
本院在执行宋远双与湖北昌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监利县昌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鄂1023执406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