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陕西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4民初406号
原告:陕西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鲁红英,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晴雯,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罗建森,公司总经理。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广电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齐智雄,任局长。
原告陕西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宝鸡市陈仓区西堡建筑工程总公司、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广电局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广电局现变更为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和旅游局,原告以宝鸡市陈仓区文化广电局作为被告起诉,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陕西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950元,于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陕西正野装饰设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邵    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李 艳
书 记 员 刘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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