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川01行终142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道接待寺3社迎新路16号。
法定代表人马永利,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刚,四川君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锦城大道366号。
法定代表人苏鹏,局长。
原审第三人刘瑶,男,198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委托代理人罗浩,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远,四川瑞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简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射洪坝街道射洪路南段561号。
法定代表人杨敏,局长。
上诉人成都创世纪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行初9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查明案件基本事实,属于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行初96号行政判决;
二、本案发回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 雍卫红
审判员 盛 莉
审判员 王 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彭 莹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