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黔0115执8994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914401695T,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347号中银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黎阳,系该分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听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93年9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被执行人: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570670898,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栗山路53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11月3日扣划被执行人贵州广大城投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案款274791.76元,已经履行完毕该案的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本案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