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1执复10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赵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符雪梅,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明义,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江山资源大厦**。
法定代表人:伍新民,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成都欣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十陵街道灵龙路**********。
法定代表人:唐宏,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21)川0184执异17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聚力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复议申请。
审判长 张 争
审判员 周 文
审判员 何云鹏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