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某某为外债权催收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882执10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沁阳市。
被执行人:**,男,198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孟州市。
关于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申请执行**为外债权催收纠纷一案,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1月7日作出的(2019)豫0882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4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报告当前的财产状况,也未主动履行其义务;
二、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执行人员通过网络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1222.86元,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已领取;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人名单;
四、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信息,本院将其委托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法院进行查询,查询到房产已于2009年4月份抵押登记在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焦作支行,该房产于2019年10月份已经在被执行人居住地的法院查封,因本院属于轮候查封,暂不能处置;
五、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失信决定书,并对该被执行人采取邮寄方式下发罚款决定书,罚款3000元;
六、通过向公积金、保险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七、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征求申请人意见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申请律师调查令;
本院认为,经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和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张 燕
审判员 赵 利
审判员 聂卓文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刘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