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82民初2095号
原告: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产业集聚区沁南产业园区(太行大道世纪大厦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城南工业区(新济高速路口)。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女,1980年12月***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男,***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女,1987年6月20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男,1980年3月2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女,1983年2月6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男,1953年7月2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瞿秀莲,女,1953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告***、瞿秀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原丽珍,河南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院长批准,本案诉讼费由原告缓交至宣判前。宣判前,原告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沁阳市诚信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