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82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沁阳市沁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沁阳市沁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2018)豫0882民初3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2072880.44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到庭。
2、对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名下的存款、车辆、证券做了调查,因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待清算程序,待清算程序结束后继续执行。
3、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利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