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豫0882执恢17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1月12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8日生,汉族,住沁阳市。
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沁阳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豫0882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由于***、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21480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即日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以下措施:
1、本院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孟州市河阳办事处武松北路19号河阳世家18-5、18-6、18-7的三处房产予以查封;
2、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焦作市宇星锅炉有限责任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孟州市河阳办事处武松北路19号河阳世家18-6、18-7的两处房产启动拍卖程序,经过两次拍卖后流拍;
4、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及谈话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穷尽了财产查控措施,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孟州市河阳办事处武松北路19号河阳世家18-5、18-6、18-7的三处房产并拍卖,但均流拍;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起目前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将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报经批准,根据法律规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今后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