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1102民初916号
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区**大道19号新兴小区2号楼105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胜学,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八步区桂粤湘大道20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198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